“湖南省文化旅游明星单位”宣传展示对象
1、宣传展示范围
在下列行业中为推动湖南或当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湖南或当地旅游经济增长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旅游企业。
(1)文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
(2)文化旅游区(点)、风景名胜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及相关单位;
(3)星级饭店、豪华酒店;
(4)国际(国内)旅行社;
(5)旅游文化娱乐企业;
(6)旅游工艺品特色企业;
(7)文化行业企事业单位。
2、宣传展示条件
(1)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单位遵纪守法、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广泛持续的社会影响力;
(4)入选单位必须能够代表湖南文化旅游形象,反映湖南文化,彰显湖南特色风貌,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了独特的品牌价值;
(5)在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6)经营管理规范有序,经济效益、规模连续增长,单位整体形象良好;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优良的企业文化,关爱员工、关注社会,在促进湖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成绩突出;在旅游市场治理、整顿、规范、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
(7)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旅游行业的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热情服务、礼貌待客、文明经营,积极推行旅游行业新法规、新标准及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近两年没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和卫生问题,无旅游投诉;
(8)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曾做出突出贡献并得到省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宣传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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