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旅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湖南省旅游协会章程(修订草案)附:关于《湖南省旅游协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三、湖南省旅游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草案)
四、湖南省旅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湖南省旅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组成说明
六、湖南省旅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
七、湖南省旅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八、湖南省旅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候选人名单及简介
 
湖南省旅游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

湖南省旅游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H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湖南省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
(四)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开展旅游行业自律,建立完善旅游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旅游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七)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八)以湖南省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九)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网站,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主要由全省性旅游专业协会、各市(州)、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协会、旅游企业集团和与旅游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及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成。本会承认:全省性旅游专业协会、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旅游协会的单位会员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各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知会后仍然坚持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因需要也可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授权同级负责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本团体的行规和行约;
(十一)决定本会顾问、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二)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本会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两届以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独立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九年四月九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关于《湖南省旅游协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附:

关于《湖南省旅游协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湖南省旅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旅游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湖南旅游业“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对旅游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本协会的工作能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行业协会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并依据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参照新修改的《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在本会原《章程》整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特对《章程》(以下简称“原《章程》”)做必要的修改。现就《湖南省旅游协会章程》修改内容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和协会组织的优势功能,增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
二、第一章第四条中,将“本会接受湖南省旅游局的领导”,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第三章“业务范围”(原为“任务”)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界定的行业协会职能,重点在以下方面加以调整完善:一是强化为会员和行业服务的功能;二是强化协会的协调功能,沟通协会与政府、协会与协会、协会与行业及企业的联系;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四是强化协会的维权作用。具体如下:
(一)将原《章程》第六条“本会的任务”中的第一款中增加“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二)将原《章程》第六条中第二款和第八款的内容合并,文字上做了调整,明确协会开展调研的任务;
(三)将原《章程》第六条中第三款的内容并入第六款,增加“开展行业自律”的内容;
(四)在第六条的第五款中增加了“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旅游行业标准,参与旅游行业资质认证工作”;
(五)将原《章程》第六条的第十款内容并入第六款,并在文字上做了调整,明确了“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培训、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的内容;
(六)将第六条的第十二款改为第八款,并将其内容修改为“以湖南省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根据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取消原《章程》第六条第九款和第十四款“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对其他专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为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可适当管理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款项。
四、在第三章第八条,关于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取消第三款1-6条,将其有关内容修改为“主要由全省性旅游专业协会、各市(州)、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协会、旅游企业集团和与旅游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及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成”,并调整到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之后。
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在第四章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中,增加了“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条款。在原《章程》中,这些条款是在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中,这次修改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这些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六、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将原《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本会可设名誉会长二人、顾问若干人,由旅游管理部门或常务理事会推举报请理事会通过”的条款取消,改为在理事会的职权中增设“决定本会顾问、名誉职务的设立”的条款。
七、取消原《章程》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实行‘岗位确认’的原则,当选人调离旅游业务主管部门……”
八、依照中国旅游协会新修改的《章程》标准,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不超过65周岁。
九、在第四章对会长、秘书长的职权,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的方式进行表述。
十、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格式和表述方式以及中国旅游协会新修改的《章程》有关内容,对其他一些条款和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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